
生產銷售同類涂料辦理消費稅減免稅備案時是否要提供清單?
問:生產銷售同類涂料辦理消費稅減免稅備案時是否要提供清單?
答: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電池 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6號)規定,對生產、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條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減免為備案類減免,納稅人應攜帶下列資料辦理免稅備案手續:(一)《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二)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還,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相關產品檢測能力附表復印件。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是指,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同時具有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計量認證證書(CMA)和資質認定授權證書(CAL)的檢測機構;以及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質認定,具有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計量認證證書(CMA)的檢驗檢疫檢測機構。(三)納稅人應填寫同類電池、涂料對應的所有免稅產品型號清單,并與檢測報告裝訂一并提交。免稅產品型號清單中的電池、涂料名稱或型號與企業記賬和開票的名稱應一致。另外,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統一使用電池 涂料免稅產品型號清單的通知》(粵國稅函(2015)834號)規定,為進一步規范企業納稅申報資料,方便納稅人梳理相關減免稅目錄,省國稅局制定《電池涂料免稅產品型號清單》(簡稱《清單》),納稅人在辦理電池、涂料減免稅備案時,應將所需減免的產品名稱按《電池涂料免稅產品型號清單》格式要求填寫,《清單》可自行下載,如《清單》未能填列全部產品名稱,可添加行數填寫。因此,您公司生產銷售同類涂料辦理消費稅減免稅備案時應按規定提供《電池涂料免稅產品型號清單》。
編輯:彭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