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出臺后的22個關鍵問題解答
1、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文檔的要求是否有變化
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對于轉讓定價文檔是不是有更多的要求?是不是涉及境外服務費和特權使用費的,必須在文檔里面列出來?特別是那幾項測試,是不是要在里面表現出來?
答:因為早在2014年初,上海市稅務局作為全國走在前沿的稅務局,已經開始在調研,即在以前四大沿用下來的同期資料準備模板,針對企業整體利潤性水平的同期準備調研。在2014年初,上海稅務局已經開始做調研的準備,包括有的區已經在試點,針對某些重大關聯方交易的企業,要求提出針對交易層面的一個補充,即當年在做同期資料準備的時候,就會提出針對某項關聯交易,單獨做一份附加的轉讓定價的調研報告。這是目前所了解到的一個情況。鉑略財務培訓認為,專門對非貿付匯,其實就是交易層面的轉讓定價報告,才更有說服力,這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目前這塊推廣比較多,包括國際上沿用的數據庫的樣板充分性,還存在一定的空間。
2、虧損企業如何判斷接受服務的有效性
問:真的需要去準備該轉讓定價文檔,測試受益性,一個是定量分析,一個是定性分析,稅務局是接受定性分析?還是兩個必須都要做?有沒有一個標準?因為很多公司的虧損不一定,像一方面虧損,一方面接受服務,怎么量化?提供這些服務對公司是有益的,怎么體現出來?因為公司是虧損的。
答:該情況非常常見。即說撇開非貿付匯不談,在做轉讓定價調研的時候,通常根據企業的虧損,假如該企業是虧損的,會根據該企業的水印表的明細,會盡可能地和管理者調研導致虧損的原因。在該層面上,就有可能找到和虧損掛鉤的一些比較直接的費用或成本。在此種條件下,若境外收取的費用和該虧損或低盈利狀況沒有很直接的關系,通常稅務局還是容易有可能接受的。若該境外收費和虧損密切掛鉤,從理論上講,即導致負收益,稅務局在接受度上會有一個很大的偏幅影響。
3、廣告活動產生的無形資產如何認定
問:何種情況下,稅務局會判定假設中國有一些廣告費用,同時向境外支付商標使用費,稅務局會講中國的廣告活動,已經產生了無形資產,要對產生的無形資產,確定以相對應的經濟利益,一般情況下,即獨立的公司,中國的公司也會產生一些廣告費用,那什么時候會產生無形資產,什么時候不需要考慮這一塊?
答:就目前來講,這塊的判定很難。因為原則性的東西落在實踐當中,可操作性非常難去把控“度”。中國去推廣該品牌費用,其實受益的是中國地區。海外授權使用通常是一個海外平攤的模式,但是海外平攤的價值低于整體全球的價值。所以中國推廣該價格是否對全球的價格有影響?肯定是有的,但是該影響是多少?包括現在OECD那邊都很難去量化該模式。鉑略認為,若針對品牌的,舉個例子,耐克打的廣告,都是打的某個鞋的廣告,如新出的氣墊鞋或某一款服裝,此種廣告就可以在某種意義上解釋不是推廣品牌,而是在利用品牌推廣的產品。若打的是一個耐克的勾或阿迪達斯那幾個字,即意味著稅務局會認定是在推廣的全球品牌效應。當然也是一個量化比較,即要看涉及金額,若不是很大,也不會有特別大的質疑。但若花在LOGO(商標)或國際品牌的推廣上面,和海外支付的費用比較接近、差得很多或遠遠大于海外支付,有可能稅務局在這方面會提出很大的質疑,即針對這條新的原則。
4、按銷售額比例支付管理費的風險
問:非支付給境外母公司的管理費,但是確實是按銷售額支付境外研發公司技術服務費的,此種情況應該怎么看?即不是按照管理費形式支付的,而是按照銷售額的比例支付給境外公司研發的服務費,不知道該具體的情況。
答:若簡單從這幾個關鍵字眼上看,第一個是技術服務費,第二個是按照銷售的一定比例收費。此種形式上,可能稅務局比較傾向于判定為一個類似于特許權使用費性質的概念。此種情況下,若性質即如此,回到之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中,關于特許權使用費,避免什么樣的情況下,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能避免的情況,幾個測試通過,則支付活動、扣除問題不是特別難的地方。
5、非貿付匯方面根據何種方法對企業進行測試
問:稅務局通過什么方法對企業進行測試?該測試需要的時間?企業要提交怎樣的額外資料?這些額外資料對于平時的工作會有怎樣的負擔?怎樣向總部母公司解釋?對于操作中比較現實的問題鉑略有沒有相應的建議?
答:這里有一個法理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理論上稅務局應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基礎上頒布一系列操作層面的指導,就像國稅函【2009】698號文的后續文件一樣。指出該測試應該需要哪方面的資料?諸如此類的指導性文件。在實務操作中很多時候稅務要求企業自己來想應該提供什么資料來證明,這就變成了一個邏輯的怪圈。即之前在做很多服務費的時候,若申請沒有來華的常設機構,稅務局要求證明沒有來華,沒有發生過的事怎么證明呢?所以遇到該問題,只能先看稅務局操作中提出的要求。因為站在主動性的角度,可能要準備的資料很多。如有什么案例,針對某個案例下面的某一專項的支付,可以根據之前的處理經驗,給出標準化的資料清單,這是建議的。
6、特別納稅調整是否還原到所屬期
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公告,包括之前的國稅發【2009】2號文,當中也有一個規定說,在10年實施的特別納稅調整,若企業以前年度是虧損的,是不是在實施特別納稅調整時,要先去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再去計算相應的稅額,就不稅該金額?
答:是的。原則上如此,一般是歸屬到、還原到所屬期去做調整的。
7、大額對外支付是否有實例
問:稅務局現在是不是已經對去年的大額支付摸查的公司,開始進行調查了?現在稅務局有沒有這樣的動作?
答:有的。而且現在有幾家,鉑略財務培訓所接觸到的幾家大型跨國公司,特別是亞洲的公司,現在不叫非貿付匯的調查,現在是通過非貿付匯的調研,逐漸轉到轉讓定價的調研程序中。
根據去年的,也是從非貿付匯中引來的,可能本身每年都有大額的對外關聯方的支付。根據去年稅務機關內部的稅總辦發[2014]146號《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對外支付大額費用反避稅調查的通知》,可能進行摸底之后,現在正式進入了立案的程序。稅務局現在慢慢也開始在主動研發稅務局內部的大數據處理軟件。提醒各位鉑略會員,不管稅法怎么變,。企業稅務管理者入職以后,應該從開始掌管相應的功能各職務時,就應規范稅務上的相關事宜,因為以后的數據整理可能會采取一些數據,即根據前期的整理,就像追溯十年此種概念,就有可能把以前做的事情挖出來,作為稅務人員,要有自我保護的意識。
8、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何時算“高額”
問:若向關聯方支付高額的特許前使用費,金額比較高,怎么定義該高額?在轉讓定價當中怎么去看?有沒有標準?
答:通常首先看該單項付費是什么樣的性質?因為從轉讓定價的角度來看,有單項交易轉讓定價的調研。其實和整體的同期資料轉讓定價是類似的,會就單項交易性質和范圍、公司的區域等一系列參考條件,選取在國際上認可的數據庫中,類似交易的一些收費標準。之后統計學法得出來一個統計的合理利潤水平,再和現在的收費標準匹配。若現在收費的標準是符合該規定的,在此種情況下,通常意義上,稅務局應該是可以接受。因為該原則是大家比較能夠接受的。當然不排除個別稅務局可能會參照好幾個數據庫做一個綜合的考量,這都是存在的。
9、總部分攤的審計費是否不允許支付
問:總部委派的內部審計活動的費用,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內審可能是為股東利益而提供服務的活動,也可以幫助國內公司提高內部管理水平的,符合受益性原則的,會給企業帶來了經濟利益。實務中若稅務局質疑內審的活動是股東活動的行為,怎么樣去進行抗辯?
答:這非常常見,在內審的時候,會有很多的性質,目的也會有很多的不同。通常內審是為股東服務的。從某種意義上講,若不僅僅是為股東服務,而是起到一個監督作用,同時協助被投資公司的內控,完善改良工作,鉑略認為在抗辯的時候,就可以仍由子公司承擔部分的費用。因為內審或流程上的改良提升,的的確確為企業帶來了可量化的潛在利益流入。
10、外國總部提供人力協助是否屬于能帶來經濟利益的勞務
問:海外母公司對提供的法律和財務人員的一些人力協助進行一些收費,算不算給子公司帶來的收益?是不是屬于給帶來經濟收益的勞務?怎么去判斷?
答:通常此種事情比較常見。以六項測試其中一項測試舉例,因為很多時候,他們做的事情有部分是重復的,有部分是無法替代的。假設法務人員做的事情,缺失則國內該事情開展不了,或國內要聘用第三方,或另外招聘一個人做同樣事情,才能夠讓該企業類似此種內部的項目,或類似的項目能夠繼續往前運行,此情況下,該服務肯定是有需求的。但若不要他的服務,內部的項目仍然能夠正常進行,此種情況下,稅務局可能提出質疑。六項測試只是一個大方向的問題。
11、代扣代繳了境外關聯公司的預提所得稅,境內企業確不允許扣除是否合理
問:若已經在稅務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特權使用費,是不是有可能不能在稅前扣除?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是不是有此種可能性?
答:是的。以前很多人認為稅務局在非貿付匯支付出去以后,支付的環節有代扣代繳這個功能,扣稅扣掉了企業所得稅,稅務局不讓列支,但現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明文規定即使支付出去,因之前從非貿付匯的管理上看,稅務局不應該在非貿付匯的環節卡住企業。應該直接給備案表,企業就正??梢愿冻鋈チ?,代扣代繳是后續的程序,現在除了在代扣代繳環節完成之外,企業本身即使付出去了、代扣代繳了,若不符合規定,仍然企業所得稅不得列支,此種情況現在明文列出,是非常容易存在的。
即程序性當中,實際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沒有特別明確。它有可能會出現,鉑略會員中普遍討論比較多的,即可能付的是100塊錢,但是最終的成本變成了125塊錢,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很多企業在收費的時候,第一點有可能內部測算機制不太一樣,有的純粹即從商務或運營的角度,沒有從稅務的角度考慮該問題。若重復增稅的成本,注意判定的時候,有必要參照一下外部收費,是否有必要收。第二點,要收的費用在什么樣的幅度內是稅務局能夠通過的?這兩點做到了,就會避免因為企業所得稅不能扣除而導致重復的問題。正常能夠支付,代繳代扣之后,也能夠企業所得稅扣除,這樣就不存在100塊的支付變成125塊的情況。
12、股東收費如何判定是與股東行使權利相關
問:一般股東行使權利,即該股東受益的收費,可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做特別納稅調整。實務當中如何區別哪些活動是和股東行使權利相關的?哪些活動是和股東提供管理和服務性質活動相關的?即在實務當中有沒有一個原則或有沒有標準區別這樣的活動?有什么建議?
答:第一個,可以看看該公司的章程。章程中把股東、董事會、管理層的權責做了比較明確的劃分。第二個,若該股東做的事情,每個情況可能都比較多,若他們做的事情,出發點是投資收益的角度,此種情況下是比較明顯的,即屬于股東的活動行為。若不是直接針對股東受益的,而是提升該企業本身的營運效果等,此種情況下,就有可能定義為可接受的一個非股東活動。
13、VIE結構下如何規避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的風險
問:對VIE架構下支付特權使用費用,有沒有好的方法避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所帶來的風險?
答:因為VIE架構下,其實真正的支付,并不一定支付,往往只是通過該VIE架構,進行海外報表的目的。若通過投資架構收取費用,為什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特別提到,因為很多在做海外架構的時候,海外往往不是一個經濟實體,只是一個空殼公司。此種情況下,這幾項測試本質上都會涉及一些經營實質、功能、規模匹配的問題。若純粹是海外的公司,無法去為國內的子公司帶來很好的收益效果,即不用看這一條,鉑略認為其他幾個測試也很難通過。
14、介紹客戶的傭金是否是有實質的服務
問:某公司收取介紹客戶的傭金,會不會被認為是沒有實質性的服務,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的一個原則?
答:撇開某公司不談,誰介紹的客戶,都有可能收取傭金。要看看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是否還存在一些其他的交易?是否其他的交易里面,母公司奪取的定價安排,謀取的利潤,已經足夠超出了匹配性利潤的水平?若是,即重復性的問題,該收費是不是重復征收了?不應該收額外傭金的錢。若前面不存在任何其他交易,純粹是傭金,不止該模式,正常的公司收取傭金也是很正常的情況。關鍵是收取該傭金的比例上面,是不是再做一個專項的調研。
15、什么情況下需要就對外支付做額外的轉讓定價同期資料備案
問:第一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的第二條公告,關于符合交易原則備案的問題,大家比較關注程序性的東西,因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其實在此規定不是很清楚。第一該金額要達到什么標準稅務局要求提交專項的資料進行備案?還是沒有標準,按照稅務局任意決定。
答:目前稅務局不會采取一個額外的標準。因為同期資料已經有前面的法律給出明確的標準。估計稅務局應該會有實務操作當中的范圍,因為一旦啟動了轉讓定價特別納稅的資料,某種意義上,該程序完全不一樣,稅務局內部的流轉金也不一樣。按照現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上面提交的資料,只是要求提供合同相應的收取憑證,以佐證是否合理。并沒有提到一定要企業按照之前的國稅發【2009】2號文,提供比較完備的同期資料準備。因為有的企業規模比較小,完全沒有達到同期資料的要求,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實施,企業就有可能在該環節準備一份同期資料。劃分的時間對于有的企業也會認為是一個比較重要的數字。對一個非貿付匯清單比較小的情況,鉑略認為也是一個不經濟的要求。在上海像四五百萬,沒有明文的規定,從稅務局的角度,會認為是相對比較重大的一個交易。此種情況下,可能稅務局比較較真,在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沒有很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有可能會要求企業專門做一項同期資料準備的資料。目前的同期資料準備,大部分是針對企業整體利潤水平做的。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而言,若要完全符合同期資料要求,應該是交易曾經的同期資料的東西。即使企業準備了該同期資料,也不一定能滿足稅務局的要求。
16、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是否需做交易專項報告
問:若企業做了針對該交易的同期資料或說明之后,在每年若達到同期資料的標準,如2億和4千萬這樣的標準,是不是要把交易的專項報告在同期資料中披露?
答:若是同一個團隊管理該事情,即稅務局內部,理論上應該是加在每年進去的。若不是同一個部門管該事情,就有可能出現,非貿付匯這邊是有需要的才要,同期資料準備仍然接受每年只按照平均利潤水平的情況?,F在上海在2014年已經有部分地區在試點,某些重大企業,除了整體利潤水平的同期資料的報告以外,要求額外提供單項交易曾經的調研報告,一個附加報告,作為報告的一部分。若又有交易曾經的,又有整體層次的,它會匯總到一起做一個備案。
17、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對非貿付匯是否有進一步負面影響
問:針對在該程序、流程上,大家比較關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出臺后,是不是非貿付匯的錢可能出去,因為非貿付匯的錢出去,可能在2008年開始就比較困難,稅務局要對納稅義務進行判定,有時判定不清楚。后來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出臺后,從流程上做了一個備案制,進行了一些簡化。在某些地方,其實在流程上應該是簡化的。即企業在付出該錢時,相對比以前容易。雖然它的風險后置了,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出臺后,大家是不是又糾結了,該出臺之后是不是稅務局又要多看一道,該東西是不是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不是要看境外的關聯方是不是要進行一些收益測試,或是否承擔相應的功能風險?是不是有此種可能性存在?
答:該可能性不是存在,是已經有了。以前的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主要針對非貿付匯的環節如何代扣代繳,即相關的稅法而已?,F在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公告是針對每年的企業所得稅或清剿時,若向海外關聯方支付了此種費用,不管是掛在其他應付款,或已經支付,即落實是成本以后,討論的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問題。這兩個有可能是同一個部門在管,可能是國際稅務處在管,也有可能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所得稅會參與進來。所以涉及兩個層次的問題。
18、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對此前應付未付費用的影響
問:16號公告這是不是意味著,若現在企業還有一部分陳年老賬,可能一直掛在賬上,現在還沒有付出的費用,根據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有可能現在向稅務局進行一些備案的時候,可能會說他若覺得該金額比較大,本身也是關聯方,提出先別付,再看一看或要等具體地方操作細則出來之后,要在具體看完之后,才能決定是不是讓付?是不是有這樣的可能性?
答:鉑略認為是有這樣的可能性。因為企業付的目的,無非是稅前列支。若這邊直接給否定掉,或作為一個不確定的狀態,那該支付可能在某些方面的意義可能就小了。
19、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中的六項測試是不是一票否決支付的合法性
問:關于六項測試,從操作層面來講,是不是企業符合一項,就會被認定沒有受益?還是這六項要綜合性去看?是不是也有可能有的地方稅務局會看到只要有一項符合,就認為該從嚴格的角度去把控,否定該企業收益的情況?是不是有此種可能性出現?企業應該如何避免這方面的情況出現?
答:舉個例子,之前國稅函【2009】698號文中也有六項判定。但是那個判定不是一個絕對,不是一個充分必要的條件。若某些條件達到的時候,稅務局說的是不利于,即說不漏稅判定的。但是,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的六項測試,每一項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都具有充分必要性。有可能意味著當某一項費用,可能某項測試沒通過的時候,那可能稅務局一槍就把斃掉了。鉑略財務培訓認為哪怕該費用,該所謂的服務費,是有真實性發生的,也是有提供的,也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又給該企業帶來了利益,若企業已經外購了該服務了,那該費用就不應該支出了。
20、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發布后企業如何應對
問:企業應該怎么辦?若按照這樣非常嚴格地去把控?
答:現在是這樣,因為現在已經是2015年的4月份了,因為他也有年限,建議企業現在花一點時間,甚至可能也可以一塊兒參與協助,即說把之前重大的一些對外支付的費用,哪怕已經付掉費用,是不是做一些簡單的梳理?看看類似的測試,是否有可能存在重大的風險?哪怕稅務局沒有發現,至少在整體的集團的報表上面,是否有可能建議集團做相應的準備?先提起來。這樣的情況,可能跨國公司,若準備做好了,哪怕未來稅務局發現了,對整個集團的財務沖擊也不會大。即內部可能先自己去做一個這樣的六項測試,自己先測一測,把往年的這些大額的支付,先把他調出來看一下,在內部先按照六項測試能不能通過。
21、對外付匯不得稅前列支的程序是怎樣的
問:企業什么時候能夠得知稅務局不能稅前列支的判斷?即從該時間表上看。是在代扣代繳時,也即在非貿付匯,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的判定過程,還是在月度稅務報告,還是年度的稅務報告當中,他們可能會關注該時點的問題?
答:按照流程的規定,恐怕結論應該是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的時候會知道該通知。但是現在因為具體的操作辦法細則還沒有出臺,可能稅務局在前期的時候,他可能會建議,先緩一緩,先不要支付,先不要申請。該時候就會存在一個,他把預先的判斷會做一個實物措施中的一個前置性的操作了。但是只是針對剛開始實施的時候,未來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應該是在企業所得稅或者是年度清剿的時候。
22、技術使用費按照銷售額的3%收取是否恰當
問:技術使用費是按照銷售額的3%去支付的,即特權使用費。該費用可不可以支付給母公司?該比例是不是恰當?
答:問題回答起來有點難。若純粹是從,假設符合幾項測試,但是現在只是糾結于付費比例高和低的問題,從價格角度來說,是需要做個調研的。假設是一個,其實不是服務費,其實是一個特權使用費的角度來說,3%在某些行業里面也是處于一個非常合理的范圍之內。完全是看行業,看的規模,看地區,要做一個比較詳細的測算,要去做一個可比的分析,去看該比例是不是合適。
建議:
第一個,對于企業陳年支付的費用,首先要去做一個相應的測試。即是不是已經支付出去的這些費用,符合該受益性的測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
第二個,可能有一些費用,現在還沒有付,可能是一直掛在賬上,此時,一定要關注,也需要按照六項測試去看一下,是不是還沒有支付的費用,是不是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的測試,能夠過這樣的測試。若不能,需要和母公司,和的境外公司去做一些溝通。若判定下來,能去過,建議企業現在趕緊去扶。因為若當地方有一些操作的實施細則,包括總局若有一些操作實施細則出臺的時候,這些費用在支付時可能更加難。
還有一個即對于未來的和關聯之間的一些服務費用,包括特權使用費,所有的這些交易的安排,可能要去和總部溝通,是否一定要向中國收取這樣的費用?因為若再收取,可能會給中國企業帶來很多的一些行政上的負擔,其他額外時間上的成本和金錢上面的成本,需要和總部有充分的溝通。